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胡素文等到诉深业集团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务案例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素文、明珩、明璞、明莹。 1995 年明丕白(明丕白系胡素文丈夫,明珩、明璞、明莹之父)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岗路的笔架山庄 3 栋 303 号,建筑面积 171.99 平方米的房屋及固定车位一个,同年明丕白及其配偶胡素文、子女明珩、明璞、明莹共同搬入该房屋居住。笔架山庄是由深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1997年 3 月 1 日,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从 1997 年 3 月 1 日至 1999 年 3 月 1日止,据此开始对笔架山庄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上诉人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多层住宅区)规定的标准每月按建筑面积每平方人民币 1 元收费。明丕白每月向上诉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172 元、房屋本体维护基金 25.8 元、停车位管理费人民币 100 元。对比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的深物价(1997)141 号文件,上诉人的收费系依据多层住宅区一级物业类别的物业收费标准收取,一级物业类别的具体条件为:1、小区绿地覆盖率35%以上;公共配套设施如道路、消防、车场、文化娱乐、生活服务、商业网点等设施及场所(地)完善并维护完好;2、管理人员(包括管理、维修、绿化、卫生、保安、机电等全部各类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左右;3、有足够的社区文化服务场地,常年开展多种文体活动(10 项以上);4、管理公司持有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5、管理处 24 小时值班,保安人员 24 小时巡逻,清洁工作全天候全面积保持干净,园林绿地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各类工作人员满负荷,服务意识强,言行法律规范,业务素养高,敬业精神强;6、达到市考评标准 90 分以上;7、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状态良好。 1998 年 3 月 30 日夜,罪犯黄珂、冯俊杰从后门进入笔架山庄潜入在 3 栋104 房内,观察楼内住户出入情况,伺机作案。1998 年 4 月 4 日晚,明丕白在 3栋 104 房内被犯罪分子黄珂、冯俊杰杀害、劫去财物人民币 11000 元。罪犯黄珂、冯俊杰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对非法所得的人民币 11000 元财产退赔被害人家属,但退赔至今未执行。案发现场即笔架山庄 3 栋 104 房已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