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文书标题】胡金亮合同诈骗、偷税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24)乌中刑二初字第 1 号 【审理日期】2024.03.18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偷税罪☆/合同诈骗罪 【全文】 胡金亮合同诈骗、偷税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乌中刑二初字第 1 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金亮。2024 年 12 月 16 日因本案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 12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 2 月 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 辩护人陈超,新疆章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诉(2024)26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亮犯合同诈骗罪、偷税罪一案,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再尼古丽·牙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24 年 12 月 6 日,新疆金垦实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垦公司)因供货纠纷被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对金垦公司在天津港的 2000 箱番茄酱进行了财产保全。2024 年 3 月 23 日,被告人胡金亮为解除财产保全而与新疆海茵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茵尔公司)签订了财产保全担保合同,并以自称 220000 元/公斤购买的三箱“钨金条”为反担保。后金垦公司败诉,因无可执行财产,被告人胡金亮亦下落不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海茵尔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金垦公司的给付义务共计 1481074.31 元。经鉴定,三箱“钨金条”为89.62 公斤,价值 26886 元。 二、偷税的事实: 2024 年 5 月,被告人胡金亮做为金垦公司的法人代表,在经营期间,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购进 399.361 吨棉花并予以销售,后又以 148.371 吨棉花抵该公司欠款 1632081 元,均未在账簿上反映,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共计 256653.98 元,占 2024 年应纳税额的 14.93%。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胡金亮的供述、被骗单位海茵尔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杨军的陈述、证人朱建玲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身份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金亮无视国家法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