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 出租人的义务 案例—:根据约定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
的义务 [案情]某公交公司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与某租赁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中约定由租赁公司根据公交公司的要求,购进 10 辆大轿车,租金自公交公司收到租赁车辆之日起计付
租赁公司根据公交公司提出的供货商和车辆型号、规格与供应商订立购买该批车辆的合同,约定先支付货款 90%,其余 10%在收到公交公司收到 货物的通知后支付,并规定到货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30 日
后公交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供货商已发货的通知,办事人员将此情形通知了租赁公司,但称“已到货”
租赁公司收到公交公司的通知,就向供货商支付了剩余货款
而实际上,公交公司于同年的 12 月 20 日才收到购进的车辆
因公交公司坚持从 12 月20 日支付租金,而租赁公司坚持应从 11 月 20 日计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
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根据约定支付租金
[问题]本案中,公交公司应当从何时起交付租金
[分析提示] 1、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2、融资租赁的流程3、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方式4、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标志 5、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一) 参考结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租金的计算时间,实际上涉及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履行问题
公交公司应当根据其通知租赁公司的到货时间交付租金
(二)法理分析1、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并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是以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也负有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但该义务不同于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由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租赁的标的物与买卖的标的物是同一物;第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