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建技[2009]44 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使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以提高人们的防范能力,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地下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警示标志”)是指在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地下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等施工现场设置的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第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安全可靠、醒目清晰、通俗易懂、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 视 安全标志费 用投 入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需 费 用,应根据《企业 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 和 使用管理办法》财 企 [2012]16 号相 关规定执行。由安质 环 保部 门 牵头 提出 资 金 费 用计 划 ,财 务 部 门 按 计 划 认 真 落 实。 第六 条 各单位安质 环 保部 负 责 安全警示标志计 划 、登 记 、采 购 、监 督 检 查 。 第七 条 各单位应当在项目开 工前 ,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 要,结合工程实际和 具 体 工程内容 由工程管理部 门 负 责 绘 制安全警示标志平 面 布 置图,安质 环 保部 协 助 。安全警示标志平面 布 置图附 真 实完 整 的安全警示标志内容 清单目录 。 第八 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不 同 施工阶 段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前 应当派 专 职 安 2 全管理人员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部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针对不同施工内容的实际状况合理变化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对危险已消除的场所,原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及时收回保管。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警示标志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变形、残缺、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