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郧商集团四S店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了确保本工程项目能够全面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方面的合同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施工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经与建设单位协商,通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本规定仅作为一种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现场管理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使工程项目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本工程项目实现圆满的竣工验收。 为确保罚款的效力和作用,要求罚款以现金形式当日交付,拒不交付拖延的,加倍罚款或给予整顿处理,并在工程款支付时加倍扣除。 当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在一般情况下先以口头形式提出警告,然后下达书面通知;拒绝整改的,将实行罚款。 当施工条件无法满足要求而可能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施工方应报告监理工程师说明情况,经协商后,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施工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本规定中的处罚建立在重证据的基础上。本规定中的处罚程度为一般程度,可加倍处罚。本规定中的处罚,不代替必须的整改和其他的相关责任、不排除未列入本规定却又应该进行的处罚、不排斥相关部门进行的处罚、不豁免监理人员的监理责任和其他管理者的管理责任。本规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修订并签约后执行。 2 云南郧商集团四S店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一、 质量方面 1 、现场组织机构未设立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罚款 1 0 0 0 元/次。 2 、出现质量问题后,未经项目监理部许可而擅自处理的。罚款1 0 0 0 元/次。出现的质量事故,故意隐瞒的,罚款 2 0 0 0 元/次。 3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而擅自隐蔽的,罚款 1 0 0 0 元。 4 、 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电气开关、插座、配电箱、门窗、装饰材料等产品无产品质量证明书、无合格证、无检验检测报告和未按规定进行复检的,除禁止使用外,罚款 2 0 0 0 元/次。 5 、 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电气开关、插座、配电箱门窗、装饰材料等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除禁止使用外,罚款4 0 0 0 元/次。 6 、钢筋、水泥、砼、砂浆试块等未经监理见证取样、留样、送检的,罚款 5 0 0 元/次 7 、基坑开挖顺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