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还是融资
——浅谈托盘贸易纠纷解决之道 近年来,有关石化产品、钢材托盘贸易的纠纷大量爆发,而且通常是系列案件,具有争议金额大、参与主体多、流程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等特点,有的甚至涉及刑事程序
当事人在面临复杂的案情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着手应对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中,我们将结合多起托盘业务诉讼经验,围绕“托盘业务的类型”、“最高法院的认识”、“当事人的处境和应对建议”三个方面来探讨
托盘业务的含义和类型 “托盘业务”是在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种交易类型,没有严格统一的定义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种类型:以钢材托盘业务为例,最简单的托盘业务一般涉及三方主体:钢厂(卖 方) 、钢贸商 (买 方) 、托盘方(资金提 供 者 )
钢贸商 因 缺 乏 采 购 资金,需 要托盘方提 供 融资; 托盘方向 钢厂购 买 钢材并 预 付 货 款 ,再 赊 销 给 钢贸商 并 指示 钢厂向 钢贸商 交货 ,钢贸商 最后 向 托盘方付 款
(参见 下图 )
第二 种类型:在前 一种简单的托盘业务基 础 上 ,有些 钢厂把 托盘业务演 变 成 一种融资安 排
具体为,钢厂联 合自己实际 控 制 的钢贸商 ,在没有真 实采 购 和销 售 需求 时,安 排 钢贸商 委 托托盘方向 钢厂采 购 ,钢厂从 托盘方收 款 后 挪 作 他 用,当钢贸商 需 要付 款 时(一般每 个交易周 期 为2—3 个月 ) ,钢厂直 接 将资金调 配 给 钢贸商 进 而付 款 给 托盘方,托盘方回 笼 资金并 取 得 利 润
(参见 下图 )
第三种类型:钢厂以托盘的方式融资后,如果企业效益良好,能够负担付给托盘方的利润,托盘交易可以循环操作
但是,一旦钢厂亏损,就会无力偿付托盘方的款项
此时,有的钢厂会寻找第二家托盘方,作为原托盘方的下游买家并付款,维持交易循环和企业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