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 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药品时,应结合用药实际,高、中、低档药品兼顾。采购目录和价格的确定,应由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集中讨论决定。防止“二次攻关”。 第十条 采购方和成交商要及时响应网上采购平台报出的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和有关药品采购供货信息,并根据采购计划调配相应的药品,以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成交药品信息和临床用药需要,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自成交结果挂网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商签订书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