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5: 湖 北 省 电 力 公 司 安 全 生 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责任事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记分类别分“现场记分、遵章记分和违章记分”三种。稽查记分作为评比表彰、奖励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违章处罚实行“记分考核、处罚管理和责任追溯”制度。稽查发现违章,对责任人及主管单位进行记分考核,对责任人及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领导人员进行处罚管理,对责任人及主管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溯。因违章造成的事故,按照本规定进行记分考核,同时依据《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违章认定依据本规定《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见附表),对其中未列入的违章,安全稽查人员或事故调查人员有权认定违章性质并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基建、发电及其他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企业。 本规定考核对象为从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修、操 2 作、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稽查机构,明确安全稽查职责,建立自查自纠与稽查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体系。 第七条 各基层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载。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八条 各级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分类做好稽查记分,严格执行违章处罚制度。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格式由各单位自定),其中一份交本单位(稽查单位)安监部门收执,另一份交下一级单位(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安监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 违章下岗处罚由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人资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监部门提出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省公司有关下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 班组对自查违章及处罚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各单位对本级稽查发现的违章作业及处罚情况, 3 应按月如实上报到上一级单位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包括地市级公司、超高压公司、基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