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违 反 职 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保障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 0 1 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严肃认真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 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6 个月;记过期限为1 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 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 4 个月。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 8 个月。 第六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但处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理期以上、两个处理期之和以下确定。 第七条 两人及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 一) 在两人及以上的共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二)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 三)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四)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五) 包庇同案人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