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与评价基本标准 为加强医疗美容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与评价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 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 (一)美容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 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 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 台以上。 (二)医疗美容门诊部: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 张,手术床位2 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 张,观察床位2 张。 (三)医疗美容诊所: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 张,或手术床1 张及观察床 1 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 张。 (四)医疗美容科(室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 张,手术床1 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 张,观察床1 张。 二、科室设置要求 (一)美容医院: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二)医疗美容门诊部: 2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医疗美容诊所: 1、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 科目中不超过2 个科目。 2、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3、其他要求: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四)医疗美容科(室 ):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 个科目中至少设2 个科目。 2、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配置要求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一)负责实施医疗整形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必须具有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及相关专业培训或进修。 3、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