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一、 总则 1.为规范全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为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劳保基金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财务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劳保基金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省、市(州)二级核算管理体制。 1.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劳保办)是各市(州)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有关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和路线、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和修改全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全省劳保基金收支管理、监督和调剂余缺;负责对市(州)、县(市)劳保机构及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标准;负责省管工程项目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和管理;负责向同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报表,汇报工作;负责编制湖南省劳动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2.各市(州)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是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支结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市(州)及下属县(市)的劳保基金收取、结算、上解、下拨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劳保办和同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保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三、劳保基金管理 1.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办函[1992]249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建建[2003]265号、湘建建[2006]213号文件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足额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省、市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分别在当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领用),纳入统一管理。 2.为规范劳保基金的管理,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劳保基金专户。 3.为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湘建建[2003]265号、湘建建[2003]414号文件的规定,将劳保基金及时足额地拨付给相关建筑业施工企业。严禁擅自截留、降低拨付标准,以维护全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4.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实际收缴劳保基金入账额的 25%提取,其中:5%为省级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