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凡合法运营、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载明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第三者而在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动用机械、人力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第三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和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所附批注上注明。包括对每人人身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下简称“每人责任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下简称“累计责任限额”) 对直接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累计以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10%为限。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以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2%为限。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10%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及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任何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经监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事项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者致使损失扩大。 第八条 下列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三者的财产损失; (二)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三)租赁或借用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