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区 域 代 理 商 合 同 书 一 、 甲 方 信 息 甲 方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是 一 家 专 业 从 事XXXXX 业 务 的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XXX,地 址 : XXX。 二 、 乙 方 信 息 乙 方 (以 下 简 称 “ 代 理 商 ” )是 一 家 从 事XXXXX 业 务 的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XXX,地 址 : XXX。 三 、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供 XXXXX 的 服 务 和 技 术 支 持 , 并 对 乙 方 进 行 培 训 。 2. 乙 方 有 权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代 理 销 售 甲 方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并 享 有 相 应 的 利 润 分 成 。 3. 双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地 方 规 定 , 不 得 从 事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 4. 双 方 应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和 技 术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 5. 双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解 决 合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确 保 合 作 顺 利 进 行 。 6.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如 因 一 方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有 权 解 除 合同 并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7. 本 合 同 自双 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 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 8. 本 合 同 未尽事 宜, 由双 方 协商 解 决 。 四、 赔偿方 式和 免责 条件 1.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损失的 , 甲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责 任 。 2.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损失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责 任 。 3.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如 因 不 可抗力因 素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双 方 均 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 4.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如 因 一 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地 方 规 定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守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5. 本 合 同 生效后 , 任 何 一 方 未经 另 一 方 同 意 单 方 面 变 更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 均 视 为违 约 行 为。 6. 本 合 同 生效后 , 任 何 一 方 出 现 重 大 违 约 行 为的 , 另 一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不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7. 本 合 同 生效后 , 任 何 一 方 出 现 争 议 时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商 解 决 ; 协商 不 成的 , 可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诉 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