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 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 ,欢迎阅读。《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 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 是指用于预防、 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 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2 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 )、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 (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3 (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经营和使用农药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4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5 (二)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