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签的地: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新能源汽车租货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如下: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设备(以下简称“标的物”),以经管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并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承诺与保证1.1双方签约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权利。1.2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1.3无论是本合同的签订或对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的规定。1.4甲方对租赁给乙方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且标的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二条标的物及费用2.1标的物信息及收费标准如下:车 型租赁数量(台) 月度租金(元 /台) 押金(含违章保证金, 元/台)注,本合同中所述的押金均包含违章保证金。2.2租贸车辆详细信息见附表2(租赁车辆明细表》。第三条租赁期限及标的物权属界定3.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2乙方不拥有标的物所有权,仅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3.3在租赁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进行转租;3.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个月,提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租赁车辆,乙方超过半个月未提取完约定车辆的,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合同只对已提取车辆有效,乙方需要继续提车的,需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费用支付4.1押金支付:乙方根据提车计划,在每次提车前将对应的押金支付到合同首页甲方的银行账户,乙方未缴纳押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车请求,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付的押金。4.2租金支付:双方的约定按( 口月/口季度/口半年)支付。乙方应在支付押金时将首期租金如数支付到合同首页甲方的银行账户,乙有未预交租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车情求。按月支付租金的,应在每月25 日预付下月租金。按季度/半年支付的,按上次支付租金日推算相应日期支付。4.3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所有完整车辆交付完毕,甲方在 15 个自然日向合同首页乙方账户返还押金。若乙方未能在租赁期按时处理车辆违章、损坏维修等,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对差额部分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4.4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三者50 万,驾驶员和乘客各2 万,不计免赔率)由甲方购买。甲方不承担车辆损失险,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车损险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4.5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