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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提要】委托方与代理人因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下产生的运杂费产生争议,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申请人作为国际货代企业,是否要全面、亲自地完成所委托的货物转运业务,以及代理费是否合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人对委托方的委托事务,既可以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完成。对于本案委托第三人产生的运杂费用,仲裁庭认为是委托方所能合理预见的,属于合理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项下的运杂费争议案(一)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1 年 11 月 2 日签订《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由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报关/转关国内转运业务。代理方式为铁路(公路)自天津至张掖站,交至被申请人验收为准。2002 年 5 月 12 日,涉案货物抵达天津港。因被申请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由被申请人委托 Z 公司作为外贸代理。相关的文件 Z 公司直至 2002 年 5 月 20 日才交至天津。由于文件晚到,申请人发送的日期也相应延后,申请人在 2002 年 5 月 23 日将全部手续办妥,发送完毕,将涉案货物发往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被申请人根据《协议》的约定,分别于 2002 年 5 月 15 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 270,000 元,于 2002 年5 月 17 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 100,000 元,于 2002 年 5 月 20 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 130,000 元,被申请人支付 50%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 500,000 元。2002 年 6 月 5 日,申请人将涉案货物运至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2002 年 6 月 7 日,申请人联系海关、商检等部门并协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涉案货物进行了验收,被申请人无任何异议。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货物交付被申请人。 2002 年 9 月 25 日,申请人将全部费用的收费清单交给被申请人,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759,522.36 元。其中除根据协议约定应由申请人收取的代理费 30,212 元外,其他费用均是在货物交接、报关/转关、转运过程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垫的费用。2002 年 10 月 14 日,申请人将相关代垫费用及代理费的发票交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进行了签收。被申请人在货物到达张掖之前根据《协议》约定分三次共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 500,000 万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代垫费用人民币 259,522.36 元。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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