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比船公司的船期表要晚一个月,货主找货代索要赔偿金是否合理?问:我是一家货代公司,从国内某客户揽到一小箱货,出口到印度的那瓦夏瓦港。我公司配到了伊朗国航去那瓦夏瓦港的舱位,开船时间是 8 月 29 号。根据伊朗国航提供的船期表,该航次直达 16 天到港。船到目的港之后,船公司并没有把属于我方的集装箱卸下来,而是卸载到阿联酋的杰布阿里港。等箱子最终到达那瓦夏瓦港,时间离开船日已过去 45 天。由于船期延误,国外收货人第一时间拒绝收货。后经国内发货人与收货人协商,收货人提出1 万美元的赔偿金,要求货代公司承担。作为货代,我们既不是实际承运人也不是提单的签发人,是否应要为货物延期到港承担责任?现在客户认为跟船公司打官司很麻烦不太同意走司法途径解决,假如客户选择向船公司提起诉讼,按目前的情况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答:首先,贵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贵司的描述,一般而言,贵司与客户之间应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关于货运代理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受托人只有在有过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超越委托权限等情况下,委托人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只要贵司在处理货运代理事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超越委托权限,则贵司一般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倘若贵司与客户之间就货物出运事宜签订了专门的协议,协议中约定贵司负责为客户运输货物,或贵司承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则贵司与客户之间将被认定为是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合同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除非贵司能举证损失是由于天灾、战争、救助、托运人的行为等法定的免责事项而发生的,否则贵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倘若贵司与客户之间并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在双方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或在托运委托书等证明委托关系的文件上约定在若干天内或在某一日期前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则虽然该等约定看似加重了贵司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但因该约定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社会公德,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即便贵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则仍需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其次,假设贵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贵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金额为多少。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