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主体适格性的问题-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签约主体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是,分公司的性质是否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其它组织?它又是否具有第九条所要求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就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该意见的第 41 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假如签约对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那么签约、履行合同基本不存在问题。 反之假如签约对方是未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那么我们建议客户最好还是与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直接签约,以避开不必要的纠纷。 2.付款方面的问题-预付款的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卖方选择在合同签订之后、发货之前,要求买方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在此前提下,卖方才会按时投产和按时发货,这种做法对于卖方来说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但是预付款的问题对于买方来说却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行为,作为买方的律师,如何尽可能的为买方降低法律风险?通常在买卖合同中我们会建议客户采纳如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1)预付款保函的方式 通常预付款保函有银行出具的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两种。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银行或担保公司应卖方的请求,出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保证假如卖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银行或担保公司负责偿还买方预先支付的预付款。一般情况下,银行的预付款保函具有比较好的公信力,通常不需要再就其担保资质进行审查。但是假如保函是由担保公司出具的,则需要就担保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并且是否具有担保资质进行审查。 假如客户的买卖合同标的金额很大,我们通常建议客户采纳预付款保函的方式。 (2)定金的方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以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优缺点都是比较突出的。 优点在于,定金具有惩处的性质,即在对方不按合同规定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