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车辆租/售协议合同编号:BCH/2024 甲方(出租/售方): 张莹 身份证号码: 340823199106070849 联系电话: 18905569090 常住地址: 乙方(承租/售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术语解释 1、出租/售方:拥有合法出租/售车辆的完全所有权,为乙方提供以租代售的车辆租售服务的自然人。 2、承租/售方:与甲方订立车辆租/售协议,获得租/售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 3、保证人:当乙方不能履行车辆租/售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售车辆:依照车辆租/售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租/售金:乙方为获得租/售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租/售金不包括乙方使用租/售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售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租/售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由乙方提供的现金形式的担保。 9、一级车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车辆长期租/售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并获得该车辆的使用权,甲方提供该车供乙方租/售用。合同到期后,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让乙方获得其所有权。具体约定如下: 一、租/售标的、租/售期、租/售金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售车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甲乙双方约定租/售期为 20 期,每期为一个自然月,每期固定租售金为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陆元整(¥6866.00 元)。支付方式:每月 日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张莹,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庆市分行,账号:6217 2563 0000 6220 429 )汇款,先汇款后租/售。二、履约担保 租/售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租/售保证金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元),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甲方无需对此笔保证金额支付任何利息。合同期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保证金将全部用于冲抵该车购置款。 三、车辆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租/售保证金以及第一期租/售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车交于乙方使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