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会跟保洁公司联系,雇佣家政人员进行环境打扫。但不可避开会出现打扫不满意的情况,会向保洁公司投诉,甚至取消业务。但很多时候在联系保洁公司的时候都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而这些合同大多由保洁公司拟定,根据合同内容来,雇主是很吃亏的,所以为了避开出现矛盾纠纷,业主在与保洁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切勿落入保洁公司的陷阱。以下是宝洁公司惯用伎俩,大家务必小心防范。 陷阱一:雇主单方面解约,不退已交费用。 条款内容可能有两种形式:“雇主假如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或“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龋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这样的类似条款在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出现。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家政合同 陷阱二:雇主应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 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都有条款规定雇主要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具体条款内容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 或“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 xx 元。(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介公司都将这个条款作为理所应当的。事实上,这种协定,这既违反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员工制,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一定培训后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的服务员提供服务。依据《劳动法》,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