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制 订 2024 年 1 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98 号)、《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24】13 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2024】43 号)、《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别疾病实施办法》(衡人社发【2024】16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仔细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别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