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监理知识点一、单选题、多选题。1、 我国建设监理进展阶段,1988——1992 年为试点阶段,1996——2000 年全面推广。2、 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3、 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4、 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基础和前提。5、 监理工作最困难最复杂工作是组织协调。6、 建设监理的普遍责任: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 35 条)。假如建设方不追究,那么这种责任也就没有了。7、 建设监理法律责任:(1)、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3)、监理单位经营责任,转让监理业务等。8、 强制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在 3000 万以上的项目如供水供电等市政项目、科技教育等、体育旅游等)(3)、成片的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 m2 以上小区必须实行监理,而小于的是否监理得由建设行政部门确定。(4)、利用外国组织贷款,援助的项目。(5)、总投资在 3000 万以上的关系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铁路,煤炭,邮政,道路,学校,影剧院,体育项目等,假如影剧院 2800 万,也是强制监理项目)。(细看)9、 监理单位等级划分:甲、乙、丙级。10、监理资质管理的内容有对监理单位的设立,定级,核定,升级,降级,变更、终止等。11、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根据“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2、理单位经营活动基本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13、项目决策阶段主要任务:编制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