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8 年 3 月 28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进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市)城乡建委(局)根据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和通信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当实行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解决
其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