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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信托担保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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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信托丛书·信托产品概述 第十二章 信托担保 1 第十二章 信托担保 本章首先论述现行担保制度的缺陷,然后介绍国外的信托担保制度,论述信托担保制度的独到优势,最后论述在中国建立信托担保制度的意义和可行性。 第一节 现有担保制度的缺陷 《担保法》的问世标志着我国担保法制的巨大进步,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担保法》并未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债权人的受担保的债权仍在相当程度上难以实现。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其中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并适用于特定情况,定金严格地说是一种违约罚则,实践中起主要担保作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但是这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担保登记规则、管理及司法腐败等则使这种缺陷更加严重 1。 一、保证人担保 现代民法的担保制度种类繁多,方法各异,但大致可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所有权担保(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及抵销担保等多种。在诸多担保方式中,就担保的效力而言,保证是最欠缺可靠性与安全性的一种担保。它所担保的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保证人有否财产,于该财产之上是否还有其他债权或担保物权,及财产所有权是否纯净完全、保证人是否具有诚信等诸多因素。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麻烦都将危胁债权的实现。 而且,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承担其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并且为行使追偿权会再次涉讼。现实中,上市公司互相担保导致一家公司经营失败拖累另外一家公司连带衰亡的例子非常之多。 二、抵押 抵押是债权人以在他人物上所享有之抵押权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与保证相比,因其属于特定物的担保,债权人就该特定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与安全性。但担保功能因抵押制度固有的问题而减弱,抵押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其担保功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首先,我国担保法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主要财产的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非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担保法虽问世多年,相关登记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制度、登记规则仍然未能完善,多头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登记无门、登记规则因地制宜等情况非常严重,登记管理非常混乱。 1 马新彦:《现实担保的救济——来自美国信托担保制度的启示》。 第一信托丛书·信托产品概述 第十二章 信托担保 2 其次,抵押物在抵押人的占有控制之下,抵押人为谋取利益会竭尽全力甚至无度地使用抵押标的物。抵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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