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体系 学习要求 重点掌握: ◆ 劳动供求均衡及工资的决定; 一般掌握: ◆ 资本市场均衡及均衡利率; 一般了解: ◆ 准租金和经济租金; 背景资料: 何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自从2000 年进入公司以后,工作一直勤勤恳恳,服从公司的各项安排,对于公司的加班规定也毫无怨言
公司按照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计件工资计算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超过工作时间累计满 8 小时支付 30 元,星期六加班也按此标准
2006 年年底,何女士因琐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通知何女士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由于双方对何女士加班工资的给付标准及数额发生纠纷,何女士拒绝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于2007 年1 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后,何女士不服仲裁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何女士在诉状中称,自其进入公司以来,工作日每天工作都是10 小时,每星期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0 小时,然而 2004 年之前公司从未发过加班工资
后来,即使公司在接受劳动部门检查后发放了加班工资,但发放标准仍低于国家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07 年3 月 17 日,当地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该公司支付职工何女士的加班工资违反了相关规定标准,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何女士加班工资、超时工资及补偿金共计 24000 余元
从分配理论角度思考此案件,我们的问题是: 1、 此公司为何以低于法定加班支付工资标准不断要求员工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