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法案例 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 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
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
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
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
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案例2 遗产不能包括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赠送或作其他处分而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
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
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
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
张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2 间房归张某所有
【法律问题] 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参考结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
费 X 珍与费 X 臣婚生三女一子,在 X 市有房产一处,共241
1942 年,长女费玉 X 与周 X 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 X 珍夫妇生活
次女费秀 X,三女费惠 X 于 1950 年以前相继出嫁,住在夫家
1956 年,费 X 珍,费 X 臣夫妇及其子费 X 迁居安徽,X 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
1958 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 78
9平方米,留自住房 162
1960年,费 X臣病故,费 X珍,费 X 迁回 X 市,与费玉 X 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
1962 年,费玉 X 病故
1985 年 12 月,费 X 珍,费 X 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 X 及其子女搬出
周 X 认为,其妻费玉 X有继承父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