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67 号 《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 2014 年 1 月 6 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公布,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包惠 2014 年 2 月 26 日 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XX 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征缴等工作
第二章征缴范围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1—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
凡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