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1 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4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
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2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 2
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规定
2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3 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