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4】12 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24]12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法律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2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根据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楚、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以暂估价、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