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51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应设电务段、通信段及电务大修工程队。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铁路局及通信枢纽所在地应设通信段。 第52条 电务(通信)段应设工区、领工区、修配所、检修所和试验室。设有机车信号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时,在机务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检修所和无线电话检修所,机务折返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测试工区和无线电话检修工区。机械化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所。 第53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或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均须登记。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 第54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 信 号 第55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水鹤及车挡表示器。 第56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遮断信号机,得少于1000米;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米;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米;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米。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200米。 第57条 铁路信号机应积极采纳色灯信号机。凡有可靠沟通电源的车站,应装设色灯信号机。 臂板、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纳高柱信号机,在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及道岔区内的调车色灯信号机,可采纳矮型色灯信号机。 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纳同一类型的信号机。 第58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应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讨论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应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59条 车站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