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财政部(90)财会字第22号关于修订印发《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90年8月20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行《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2年施行以来,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均分散于各有关文件,有些还需要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等规定作进一步修改、补充。为便于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我们对1981年制定颁发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系统的修订。现将修订的《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请转发所属企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附件: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981年8月29日财政部发布1990年8月2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 总 说 明 一、本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仅限于本部门直属企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施工企业所属从事工业、商业等其他生产经营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需要执行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应先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四、企业的收益和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本期内实际发生的应属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