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甬建发〔2024〕408 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浙建建〔2024〕105 号)和《关于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预申报表”的函》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延期对象持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有效期届满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劳务分包企业。二、延期时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三、延期范围(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1.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3次以上(含 3 次)处罚、通报批判或有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的;4. 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5. 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 2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项规定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不再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进行延期:1. 企业依法终止的;2.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依法被吊销的;3. 申请延期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4. 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5. 依法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另外,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不属于建设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此前已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市政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由相应对口部门负责实施。四、延期工作内容、程序(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