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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24]190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法律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以下简称 158 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应根据 158 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