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38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 O 一 O 年九月一日 附件: 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法律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