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 于 印 发 《 黑 龙 江 省 施 工 企 业 规 费 计 取 管 理 办法 》 修 正 案 的 通 知 黑 建 造 价 [ 2024] 6 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202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24]15号),经过两年多的执行,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控制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两年来的实际情况,对该办法作出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2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材料范本 (此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4 月26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件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 龙 江 省 施 工 企 业 规 费 计 取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法律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 50500-2024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24]206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第四条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 月10日至8 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确有特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