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温建建〔2024〕251 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市属及外地进温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外地进温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温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实行“施工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抽查、重点企业监控、企业现场联动”的动态量化监管模式。我局制订了《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附件1)。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评分表》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定期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仔细对比自查,要仔细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地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要从根本上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标。 三、根据《评分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定分值划分为以下三个级别,分值达 75 分(含 75 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分值在 60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分(含 60 分)至 75 分的评定为基本合格,分值在 60 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评定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视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本落实到位,未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做好巩固和提升。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达不到合格的,予以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评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视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降低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逾期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