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24]66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简称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可进入自治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八条 自治区对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外进勘察设计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项目签订合同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