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卑视待遇
(二)对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