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差:mp=±(0.04+0.002s) 中误差:mp=±(0.02+0.001s) 式中:s 为房屋面积,( )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 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 和 11.11 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高在 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七)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八)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的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