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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初稿征求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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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初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法律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 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 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集输管道和动力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 1。 第三条 (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油气)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第五条 (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六条 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鼓舞大型企业设立压力管道检验机构,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第二章 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第七条 (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第八条 GA 类、GC1、GD1 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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