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武规拆字[2004]3 号 各规划分局,各区房产局,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情况,《XX 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XX 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承租人,下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一并进行评估
房屋装修装饰估价可以单独出具估价结果,也可以附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
第四条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业绩、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予以公示
第五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对拟拆迁范围房屋进行勘估,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参考意见,供拆迁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