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xxx 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 号)、《中共 xxx 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13 号)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的精神,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三最”xxx 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社科事业繁荣发展,xxx 区委宣传部、xxx 区社科联决定从 2012 年开始,在我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工作
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x 区社科普及基地由 xxx 区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建立,由区社科联对其工作开展进行业务指导
区社科联具体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联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社科普及基地实行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区范围内有条件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条件: 1
凡从事人文社科研究、宣传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
申报 -1 科联报送总结材料和下一步社科普及工作计划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社科普及基地的经费来源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投入,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基地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七条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资助基地建设的经费专款专用
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基地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
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财务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地建设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认定管理与检查评估 第八条凡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