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强度和渔业资源与环境可承受程度,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签发人负责制)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核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1第五条(职责分工)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控制全国捕捞能力总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和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第1页共18页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应当先经下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决定的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将海洋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