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不满44
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
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渔区
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
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第1页共12页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XX县区为c3
(四)d类渔区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