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范文大全第一篇:玉林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XX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工商、市政、综合执法、环保、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国土、住建、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第1页共17页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内容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同时开展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