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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纠纷案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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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纠纷案例 [案情] 1998 年11 月30 日,原告与林盈公司、第三人达成一书面 协议,林盈公司承诺尚欠原告的 799483.62 元应于 1999 年12 月 30 日前还清,并由第三人对林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之前,即 1997 年2 月18 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集 资经营吸塑业合约书》,约定双方共投资 20 万元,其中第三人占 投资总额的 60%,被告占 40%。1997 年12 月31 日,第三人与 被告协商终止合作经营关系后,被告与第三人又签订一份《集资 经营吸塑业终止书》,确认截至 1997 年12 月31 日,企业总投入 资金 641727.89 元,超出双方原投资额的 441727.89元均由第三人单方出资代垫,被告尚欠第三人该代垫款的 40%即 176691.16 元。1998 年12 月4日,被告出具给第三人一份欠条,确认被告尚欠第三人人民币 150511.28 元。但由于碍于与被告间的亲戚关系,第三人至今一直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被告催讨过该款。第三人为履行其对林盈公司所欠原告的连带清偿责任,于 1999 年8 月26 日出具一份(债权债务转让书)给原告,称其将对被告享有的人民币 150511.28 元债权中的 15 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但至今为止,原告仍未收回该笔欠款。 原告大同包装公司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8 年11 月30 日,原告与林盈公司、第三人达成一书面协议,林盈公司承诺尚欠原告的人民币 799483.62 元应于 1999 年12 月30日前还清,并由第三人对林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为了偿还上述债务,于 1999年8 月26 日将其对被告享有的 15 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于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根据合同法有关代位 权的规 定,诉请 判 令 被告向第三人支 付 欠款 15 万元,第三人向原告支 付 欠款 15 万元。审 理 中,原告又将诉讼请 求 变 更 为要 求 判 令 被告直接 向原告支 付 欠款 15 万元。 被告骆智平答辩称:1998 年12 月4 日,第三人在未说明用途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为其出具一份15 万元的假欠条,碍于第三人系被告的姨父,被告难以拒绝其请求。事后,第三人还搞了所谓的《集资经营吸塑业终止书)及“清资报表”以和假欠条吻合。事实上,被告与第三人于1997 年2 月18 日签订的(集资经营吸塑业合约书)明确约定双方共投资20 万元,其中第三人占投资总额的60%,被告占 40%。被告交纳了投资额 78000 元后,双方就未曾商定过再次投入资金。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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