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辅助运输管理,从根本上消除辅助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辅助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隆华集团所属煤矿所有运输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运输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运输巷轨道运输、采区运输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运输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运输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各级“辅助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全矿辅助运输工作,对本矿的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有运输职能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单位辅助运输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明确专职运输队长、非专职运输单位的一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明确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机电科是各单位运输职能管理机构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辅助运输设备的设计审 核 、综 合 调配 、安装 验 收 、监督 2 检查工作,并负业务指导责任
矿安监部门对全矿辅助运输负检查、监督责任
二、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安全责任”的原则
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具体制定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每周审阅所辖范围《辅助运输安全运行检查记录》并签字,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辅助运输安全检查
三、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辅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辅助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制定运行许可证及摘、挂钩标准
四、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电瓶车司机等要害工种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