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学习心得本规则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心得体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 )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范围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心得体会:按质检总局2011 年第 95 号公告,同时哪些作业人员类别及项目与 140 号令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条申请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 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 有效期为 4 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
心得体会:定位自然人,不要求就业工作单位
采用先考试合格,再申请证书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 、A2 、A6 、A7 、G6 、R3 、D2 、D3 、S1 、S2 、S3 、S4 、Y1 、F1 、F2 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 )、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