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二零一五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 ( 或证件 ) 号码股东1 股东2 股东3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 1: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股东 2: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股东 3: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