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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 个条件【导读】:最高院于 2015 年 5 月 5 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该规定第 20 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 个条件: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审判长对规定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问: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也可以执行,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
具体又应该如何执行
答:应当说这个问题将来是一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时,第六条的规定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为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
尽管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